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
近年來,隨著科技不斷進步,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研發的礦用新產品日益增多
,出現了有的現有標準不能滿足要求,有的適用標準尚未制定等問題,使得部分礦用新
產品在申辦安全標志和應用過程中缺乏依據。為支持、鼓勵和推進安全科技成果的轉化
及新產品的研發應用,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尚未制定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礦用新產品(含進口產品,下同),礦用新
產品生產單位應按照通用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對所生產的礦用新產品進行必
要的安全自評估,確保其安全性能,并對安全自評估報告負責。
二、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
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能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在45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審查和檢驗合格
后,發放準許工業性試驗的安全標志,并告知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在進行工業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
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承擔礦用
新產品工業性試驗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使用說明,正確安裝、使用和維護
新產品。
四、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
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辦理礦用新
產品安全標志,在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使用。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
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
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五、安標國家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礦用新產品標準的制
定,建立健全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礦用新產品標準頒布實施后,應及時按照
相關標準要求審核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及時將安全標志發放情況通告相關省局。
六、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新產品的研發應用,
督促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責
令停止該產品的工業性試驗和使用,確保安全生產。